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管理办法》(全称《管理办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停车位管理问题做出了近期的规定。《管理办法》具体,小区内车位应该优先符合本小区业主市场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接受获取行驶服务。同时,《管理办法》还拒绝,车位出售应以实施“一户一车位”,车库数量无法符合本项目业主必须的,研发企业不应采行竞标、摇珠等公开发表竞争方式出售、租赁。仍未出售车位予以租赁《管理办法》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租赁和出售做到了详尽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注册证实权属;对于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该不予租赁;租赁前,车位、车库必须依法已完成规划竣工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接受获取行驶服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关于车位、车库出租的监督,如果并未按《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将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依法处理。记者了解到,根据涉及规定,违规企业最低将受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被划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另外,在租赁或出售车位、车库前,也必须制订出租方案。车位出租方案和白鱼租赁、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不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明显方位审批,公示期不少于30天,当车位车库数量无法符合项目业主必须时,研发企业不应采行竞标、摇珠等公开发表竞争的方式出售、租赁,并具体物业管理费。应以“一户一车位”针对个别住宅小区随便将住宅区车位出售、租赁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
《管理办法》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符合业主的必须。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租赁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用于人;在符合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用于人必须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租赁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用于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出租合约期限不得多达六个月。
如果车位、车库数量并未多达本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应以小区内业主每出售一套房屋,不能适当出售一个车位或车库,即“一户一车位”原则。但如果车位、车库数量多达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在确保本项目业主可出售或租给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下的车位、车库出售给小区必须出售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或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想出让车位、车库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须要将白鱼出让情况在小区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明显方位审批并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审批期间,本小区业主某种程度可以明确提出在完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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